2017/07/01 最新公告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企业(以下简 称“企业”)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,建立企业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与约束机制,完善企业治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》、《上 市企业治理准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治理准则》”)、《企业章程》及其他 有关规定,制定本工作细则。
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,主要负责制定企业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、薪酬方案和 薪酬考核工作。
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薪酬指企业向企业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以货币形 式发放的酬金,包括年薪、奖金、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。
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企业领取薪酬的董事,但不 包括独立董事;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的经理、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,董 事会秘书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。
第五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。
第二章 人员组成
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,其中独立董事不少 于二名。
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、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,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,由独立董事担任,选举 2 产生,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。
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,连选可以连 任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企业董事职务,自动失去委员资格,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。
第三章 职责
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
(一) 研究国家有关薪酬方面的法律、法规;
(二) 研究国内外、行业内外的薪酬案例;
(三) 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,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,向 董事会提交被考核人员的绩效评价报告;
(四) 研究和审查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,并拟订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;
(五) 研究企业薪酬激励方案,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方案等;
(六) 监督检查薪酬方案实行情况;
(七) 说明企业薪酬计划;
(八) 企业董事会委派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,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。
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,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,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;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。
第四章 工作制度
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企业薪酬政策时,应当充分考虑国家 3 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、企业所处行业特点、企业所在地域 经济发展状况及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。
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企业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绩效评价标准、考核办法、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,应当体现奖励与惩 罚分明、激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。
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:
(一) 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;
(二)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,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;
(三)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,表决通过后,报企业董事会。
第十六条 企业相关部门有责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,提供相 关文件、资料、信息。
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,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咨询服务,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。
第五章 议事规则
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。
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,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 次。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10 天送达全体委员,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 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,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。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,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。
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;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;会议做出的决议,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,当事人应回 避。
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,可以邀请企业董事长、 非委员董事、监事、董事会秘书、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 咨询顾问、法律顾问列席会议。
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,有权要求企业董事、高 级管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询问,该等人士不得拒绝。
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;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。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、反对两种。
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, 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并抄送监事会。
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企业机密文 件。会议纪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。会议记录由企业董事会秘书保存,保存 期不少于五年。
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,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本工作细则 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企业章 程的规定实行;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、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相抵触时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执 行,并马上修订本工作细则,报董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说明权归属董事会。
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企业
董 事 会
二○一○年十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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